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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姓名 刘旭辉
    电子信箱 66758499@qq.com
    标题 医保过期责任问题
    内容

      市领导您好,我外婆一直参加海林城市医保(每个月200多)。今年2月11日入院,入院时通知过海林市医保局,当时医保局没有异议。结果现在准备报销时,医保局说:医保过期了,无法报销。

    我想请问一下,既然医保缴费提前了,为什么2月11日入院的时候没有告诉我们,我们需要交纳2018年的医保费用?这个责任应该谁来负责?希望得到合理解释和处理。

    发布时间 2018-03-07 09:40:16
    主管领导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办理状态
    回复内容

    您于2018年3月7日反映的超期缴费事项我们于2018年3月9日受理。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6号)文件第九条和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征缴城乡居民2018年度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应当于规定缴费期内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关于延长城乡居民2018年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牡人社函[2017]111号)文件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延长到2018年2月24日。城乡居民在延长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文件要求已经超过缴费期后,应缴纳660元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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