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审核收费标准及依据 
                                 
			   
			    作者:网宣办—魏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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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黑渔联(1995)65号》文件,对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进行收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取。即:申办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者应交付登记费。核发“国籍证书”收费三十元,核发“登记证书”收费十元。申请补发证书者除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收取外,加收50%的补发手续费。注销登记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灭失、沉没或失踪满六个月者,注销登记免于收费。吨位不足20总吨的小型渔业船舶减半收取以上各种费用。 
由于我省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尺度较小,且大多数是从事捕捞生产,对此类小型渔业船舶(主机16千瓦、船长15米、10总吨及其以下)的检验费标准如下: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 
 渔船种类  | 
 检验费(元)  | 
 备注  |  
| 
 建造或初次检验  | 
 年度检验  |  
| 
 钢质非机动船  | 
 45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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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质机动船  | 
 90  | 
 60  | 
 包括船体轮机  |  
| 
 木质非机动船  | 
 40  | 
 25  | 
    |  
| 
 木质机动船  | 
 80  | 
 50  | 
 包括船体轮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