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审核收费标准及依据
作者:网宣办—魏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5-24
根据《黑渔联(1995)65号》文件,对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进行收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取。即:申办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者应交付登记费。核发“国籍证书”收费三十元,核发“登记证书”收费十元。申请补发证书者除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收取外,加收50%的补发手续费。注销登记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灭失、沉没或失踪满六个月者,注销登记免于收费。吨位不足20总吨的小型渔业船舶减半收取以上各种费用。
由于我省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尺度较小,且大多数是从事捕捞生产,对此类小型渔业船舶(主机16千瓦、船长15米、10总吨及其以下)的检验费标准如下: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渔船种类 |
检验费(元) |
备注 |
建造或初次检验 |
年度检验 |
钢质非机动船 |
45 |
30 |
|
钢质机动船 |
90 |
60 |
包括船体轮机 |
木质非机动船 |
40 |
25 |
|
木质机动船 |
80 |
50 |
包括船体轮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