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类别:核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一款
审批条件或标准: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建筑设施能保证隔离、卫生消毒等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2、免疫工作必须由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3健全的消毒制度和门卫制度、建立防疫记录档案;4、动物饲养场应符合《福建省农业厅动物饲养场防疫、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5、种畜禽场、奶畜饲养场无国家和省规定的染疫动物存在。
(二)动物、动物产品贮存、交易场所:1、选址、布局、建筑设施能保证隔离、卫生消毒和检疫等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批经营动物的)和污水、污物、粪便和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3严格的管理和档案制度;4清洗、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
(三)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1、选址、布局、建筑设施能保证隔离、卫生消毒和屠宰检疫等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2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下脚料和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3、有清洗、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离地屠宰;4、屠宰场(厂)还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患病动物隔离间等规定的相应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检疫工作室;5、有采购登记档案制度;6严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场(厂、点)登记管理和档案制度;7、不得对从事生猪等动物的批发、中转活动。
(四)家畜配种站、供精站和家禽孵化(坊)1、选址、布局、建筑设施能保证隔离、卫生消毒和屠宰检疫等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2、种畜、胚胎、精液、种蛋等不带任何传染性病原体;3、配备有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员资格人员;4、有清洗、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5、建立防疫记录档案。
办事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 受理 → 科室审批 → 分管领导答发 → 发件
申报材料
1、拟办理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合同),土地使用证明;
2、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本场户饲养场平面布局图;
3、专职防疫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防疫制度;
5、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6、企业负责人自从证复印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部门:海林市畜牧兽医局兽医股
联系电话:0453-818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