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部门: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畜牧局后院)
政策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办事对象:
畜禽养殖单位(个人)等
申请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所需材料:
1、畜主、货主、业主提交动物免疫档案。
2、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申报动物检疫,应持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