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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办理须知
作者:畜牧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8-28

 

经办部门: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畜牧局后院)

政策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办事对象:

畜禽养殖单位(个人)等

申请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所需材料:

1、畜主、货主、业主提交动物免疫档案。
    2、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申报动物检疫,应持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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