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说明
作者: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8-28

    我国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的。从那时起,所有的机动车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后都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签发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面详细记载了机动车所有权人的相关信息和机动车技术参数。可以说《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和记录其它状况的重要凭证。相当于我们购买商品房时所获得的房产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既然能够证明所有权人对该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那么如果车主因各种原因需要将车辆抵押给其它方、而抵押权人又不需要质押机动车实物时就不必把机动车交给抵押权人,只要把证明产权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抵押权人、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的备案手续即可,而车辆的使用权可仍由车主支配。也就是说《机动车登记证书》使机动车的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的分离得以实现,从而使机动车这一在社会财富中占有很大比重的流动资产的资产财富属性与流动使用属性被兼顾彰显。同样的道理,当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则不仅要将机动车交付接受方,还要把证明产权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并交给对方。所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是机动车所有权发生抵押、转移或注销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鉴于前述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专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最后一页印制了“重要提示”,提醒车主要妥善保管,不要随车携带,而且明确规定当《机动车登记证书》因灭失、丢失、损毁而需要补领换领时,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亲自办理,并提交查验机动车,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办(而其它车管业务均可委托代理人代办)。这就从制度安排上保证了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绝对控制权。遗憾的是生活中常常有人因不了解或忽视而使自身权益受损。
  我们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为新车入户后随手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放在了后备厢里,其朋友王某借用该车时取得了该车行驶证,又在后备厢里发现了《机动车登记证书》,遂持证书、行驶证将该车转卖给了刘某,并伪造张某的委托书与刘某一起到二手车市场开具了《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刘某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自己的身份证以及该车的行驶证、号牌、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到车管所申请过户,车管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查验车辆、审核上述凭证后依法为其办理了产权移登记。十几天后张某发现时懊悔不已,只得进行诉讼。我们发现此案中王某伪造委托书、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未审核确认卖方身份固然违法,但张某未能保管好产权证书也是一个重要的直接原因。假如王某未能取得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而车管所在张某不亲自申请的情况下也不会为其补发新的登记证书),仅凭借车时取得的行驶证和号牌是不可能卖车又过户的。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一定要充分了解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保管好《机动车登记证书》,防止不法分子趁机钻空,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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