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便民服务 >> 个人服务 >> 出入境管理 >> 办事指南
办理港澳通行证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目前,我市赴港澳通行证的申请种类分为探亲、商务、团队旅游、逗留和其他(办理方法详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根据规定,申请事由为商务的港澳通行证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首次申请事由为探亲、团队旅游、逗留和其他的,必须本人亲自前往你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相片(在出入境办证大厅即时拍照)。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申请赴澳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时限:

1)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3)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4)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二、办理流程:

1、到办理出国境证件照相室照相;

2、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申批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相片;

3、受理民警将申请数据录入电脑,并采集申请人现场照片;

4、持申请表去收款处交费;

5、去复印窗口复印户口簿、身份证、交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6、将申请表及复印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审验(为避免申请数据丢失,申请表及复印材料必须交回最初受理民警)。
主办单位:中共海林市委员会 海林市人民政府
维护制作单位:海林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电话:0453—5618308 Email:hlswxb@163.com Email:zwxxhb@163.com 网站标识码:2310830012 黑ICP备0500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