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申办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和审批工作,加强对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管理,依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登记备案的对象
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需申请办理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该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登记备案标准
1、上年度纳税额在2-10万元人民币或者创汇在5-10万美元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3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可备案5人;
2、上年度纳税额在10-30万元人民币或者创汇在10-30万美元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0-5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可备案10人;
3、上年度纳税额在30-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创汇在30-50万美元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50-1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企业,可备案20人;
4、上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创汇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不限备案名额;
5、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创汇在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减免税企业,可为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三、单位备案须履行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企业、经营单位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审批表》;
2、提交法人代表本人或单位指定人员的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单位组织代码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提交社会保险凭证(医保卡、劳动保险等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法人代表无须提交个人社会保险凭证);
7、单位备案实行年审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人员一年内不允许变更,到期后重新备案。
四、商务签注签发标准
1、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的具备第二条第5项规定的企业法人代表、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
3、未达到备案标准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五、备案工作时限
七个工作日(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安机关转入调查环节的时间不计入)。
六、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所提交的材料
1、提交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提交《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一年多次商务签注,还需提交单位一年内十万元以上的纳税票据或创汇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管理措施
1、通过倒查、抽查等方式,发现登记备案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商务的资格,对该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不予受理。
2、单位派遣人员在港澳从事卖淫、打工、非法滞留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暂停该单位申请商务签注的资格,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
3、单位人员需委托他人代办商务签注的,应由该单位指定专人代办。但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申办商务签注的,每次均必须由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