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但以下除外:①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②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3、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审批《婚育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或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①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5、《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丢失或严重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六)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