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申请条件
作者:计生局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1、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