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姓名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
18周岁以下变更姓名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书面报告;
(2)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3)其它材料。
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所在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当场给予办理。
18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及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2、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变更更正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可向户口所在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
(2)权威原始凭据(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母子健康手册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
(3)民警调查材料。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3、变更民族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20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正当理由申请变更民族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父或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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