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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外迁入户口办理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1、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无论初婚、再婚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均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3)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60周岁以上可不需要现实表现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夫妻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相互投靠,需村委会出具接收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能够提供父母单独居住房间的公民,均可为父母办理投靠子女落户。其父母二人应同时办理投靠,一人投靠子女造成老人两地分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3)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60周岁以上不需要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5)与被投靠人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父母与子女均系农业户口相互投靠,需村委会出具接收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与市外人员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可为子女办理投靠父﹙母﹚落户,其子女必须是未婚﹙离异、丧偶均不予办理﹚。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3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4)被投靠人的的户口簿;

5)与被投靠人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的,须提供此材料);

7)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子女与父母均系农业户口相互投靠,需村委会出具接收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毕业后派遣至本市的大学生可办理落户。

提交的材料:

(1)就业报到证;

(2)户口簿;

(3)落户介绍信(人事局出具);

(4)户口迁移证;

(5)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5、大、中专学生专升本、本升研落户。

原学校不出具就业报到证,必须是由迁出的人员落户。

提交的材料:

(1)毕业证;

2)升高校录取通知书;

3)迁移证;

4)本人申请

5)原迁出依据原迁出依据由原迁出地户籍部门提供);

6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6、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办理落户

由本市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户口需要迁回本市的。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学校出具的正式退学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迁出依据原迁出依据由原迁出地户籍部门提供);

(5)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7、工作调转落户

一是政府及其下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

经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批准调入人员,可办理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调动人员登记表;

(3)调动人员审批(呈报)表

(4)商调函(调令)

(5)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6)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7)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二是中省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落户

经省主管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人员,可办理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申请;

(2)“中省直单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省主管人事部门公章;

(3)调动人员审批(呈报)表

(4)任免表(调令)

(5)落户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6)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7)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8、随军家属落户

本人在我市服兵役,凭其所在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同意的,可办理家属随军落户。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随军审批报告表(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随迁人员包括夫妻、未婚子女、父母);

(3)随军正式介绍信;

(4)军官证;

5)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6)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7)随迁落户人员提供关系依据(如结婚证、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

(8)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9、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军人转业(退伍),由人事局军转办(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按条件分配到本市的,给予落户。

提交材料:

1)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2)非正式迁移证登记表;

3)原本人的或家属的户口簿;(原籍非本市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编码表)

(4)1寸彩色照片2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0、企业聘用人才落户

一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与企(事)单位签订二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即可落户。二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专业技术等级证及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即可落户。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学历证书(国家教育网上有登记);

3)聘用合同;

4)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5)专业技术等级证(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无需提供);

6)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71寸彩色照片2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1、招商引资落户

持有招商引资确认书、验资报告,即可落户。落户人员包括投资者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招商引资确认书》、《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落户人员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4)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5)随迁人员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2、优秀农民工落户

获得县(区)级以上部门授予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根据意愿,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获奖证书;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4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5)随迁人员提供关系依据(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6 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3、通信行业(移动、联通、网通、电信、铁通等通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中省直单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省级通信行业主管人事部门公章;

(2)本系统聘任审批表;

(3)省级任职批文;

(4)省或市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6)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7)本人申请和固定住所等材料

(8)两张一寸照片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4、录用公务员落户

因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录取后在本市工作,可以办理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3)公务员录用通知单;

(4)单位接收证明;

(5)原籍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6)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7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5、购房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房需要:1、房照复印件并加盖银行信贷专用章;2、购房者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落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对一致);

4原籍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60周岁以上不需要出具现实表现证明);

5)随迁人员关系依据(如人事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等);

6)落户人员1寸彩色照片2张。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16、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须提交的材料:

1)释放证;

2)非正式迁移证登记表;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手续齐全,经民警所长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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