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当事人必须是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2.当事人依法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该婚姻登记为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丢失居民身份证或未办理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过期的身份证件不能采用);
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档案资料;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问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初审→受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查→发证。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本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等);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彩色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单人照片(需在婚姻登记处服务区内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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