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便民服务 >> 个人服务 >> 交通 >> 办事指南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

2、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设备外协合同书(协议书)维修设备明细表;

4、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平面图,企业及主维修车间外景照片;

6、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7、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8、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9、机动车维修检测许可法律文书;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

12、 法人证明材料。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批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第(一)项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

        汽车整车维修

企 业 名 称:                             

经 营 类 别:                            

行政许可编号:                           

填 报 日 期:                            

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业管理办公室

填  表  说  明

表由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由审批机构审查核实,做为发放《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标“GB/T16739.1~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及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审验。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认定的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设备外协合同书(协议书),环保、房产、防火、资信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图,企业及主维修车间外景照片,应粘贴在附件栏相应位置。

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一式三份。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

NO.       

企业(业户)名称:                                   

经营地址:         市        区(县)     街         号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个体、私营、集体、股份制、联营、外资、国有、其他经济)

联系方式:             (电话、手机、传真、E—mail、邮编)

邮政编码:                 

经营项目:                                            

(汽车整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特种车、危险品运输车)

需提交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家认定的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等

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设备外协合同书(协议书),维修设备明细表;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产权、防火、环保、资信证明;

经营场所平面图,企业及主维修车间外景照片。

申请人签字

或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经营场所平面图与实际面积的比例应为1:100000

一、设 备 条 件

(一)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数量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二)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 型 车

其他要求

数量

1

换油设备

√

2

轮胎轮辋拆装

设备

√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4

车轮动平衡机

√

5

四轮定位仪

—

—

√

6

转向轮定位仪

√

√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8

汽车空调冷媒

加注回收设备

√

—

√

9

总成吊装设备

√

10

汽车举升机

—

—

√

一类应不少于5台

11

地沟设施

√

√

—

一类应不少于2条

12

发动机检测诊

断设备

√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电

表

√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

15

汽缸压力表

√

16

汽油喷油器清

洗及流量测量仪

—

—

√

17

正时仪

√

18

燃油压力表

—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

20

连杆校正器

√

21

无损探伤设备

√

√

√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

√

25

型材切割机

√

26

车身整形设备

√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

28

车架校正设备

√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 型 车

其他要求

数量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

33

调漆设备

√

—

√

34

自动变速器维

修设备

—

—

√

35

立式精镗床

√

36

立式珩磨机

√

37

曲轴磨床

√

38

曲轴校正设备

√

39

凸轮轴磨床

√

40

激光淬火设备

√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注: √ 要求具备; — 不要求具备;

(三)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数量

1

声级计

允许外协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4

侧滑试验台

允 许 外 协

5

制动检验台

6

车速表检验台

7

底盘测功机

二、人 员 条 件

(一)技术人员

实有人数

   至少有1人,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检验人员

实有人数

   至少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

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业务人员

实有人数

   至少有1人,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悉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维修人员

实有人数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取

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关键岗位人员

实有人数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

(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设施条件

(一)接 待 室

实有面积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

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停 车 场

实有面积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企业租赁的停车场

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生产厂房

实有面积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能满足设备的工作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一类企业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组织管理条件

(一)经营管理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负责人。

应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管理。

(二)质量管理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三)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具有各种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四)环境保护条件

应既有废油、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涂漆车辆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附件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设备外委合同书(协议书)

环保、房产、防火、资信证明

经营场所平面图

企业及主维修车间外景照片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

签  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

签  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签  章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中共海林市委员会 海林市人民政府
维护制作单位:海林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电话:0453—5618308 Email:hlswxb@163.com Email:zwxxhb@163.com 网站标识码:2310830012 黑ICP备0500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