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 2、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设备外协合同书(协议书)维修设备明细表; 4、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平面图,企业及主维修车间外景照片; 6、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7、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8、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9、机动车维修检测许可法律文书;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 12、 法人证明材料。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审批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第(一)项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审批表 汽车整车维修 企 业 名 称: 经 营 类 别: 行政许可编号: 填 报 日 期: 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业管理办公室 填 表 说 明 表由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由审批机构审查核实,做为发放《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标“GB/T16739.1~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及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审验。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认定的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设备外协合同书(协议书),环保、房产、防火、资信证明,经营场所平面图,企业及主维修车间外景照片,应粘贴在附件栏相应位置。 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一式三份。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 NO. 企业(业户)名称: 经营地址: 市 区(县) 街 号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个体、私营、集体、股份制、联营、外资、国有、其他经济) 联系方式: (电话、手机、传真、E—mail、邮编) 邮政编码: 经营项目: (汽车整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特种车、危险品运输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经营场所平面图与实际面积的比例应为1:100000 一、设 备 条 件
二、人 员 条 件
三、设施条件
四、组织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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