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便民服务 >> 个人服务 >> 交通 >> 办事指南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主办单位:中共海林市委员会 海林市人民政府
维护制作单位:海林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电话:0453—5618308 Email:hlswxb@163.com Email:zwxxhb@163.com 网站标识码:2310830012 黑ICP备0500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