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证的车主所需材料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请把行驶证(复印二张,写上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二张)。机动车登记证书内容和封面、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上岗证)、购车发票、各复印一张,提供或翻拍行驶证车辆照片二张(三寸)。不是车主本人办理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张)。
二、等级评定回来车辆,营运证、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核查工作衔接表、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第一联)各复印一张。
三、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审批条件
(一)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卸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