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民办幼儿园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三、审批对象: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终止、变更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条件: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并有相应的幼儿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持有健康证、普通话证。保健医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并持有培训证、健康证、普通话证。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师资配备、园务管理、经费筹措等;
(2)资质证明材料
举办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验原件,存复印件),聘任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培训证、健康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3)房屋(园舍)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3年。
(3)幼儿园章程、幼儿园发展规划
(4)填写《海林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申报表》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事项符合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有效。同意举办的以文本形式《海林市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单》告之当事人,并要求到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卫生、餐饮许可证》。不同意的以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告之当事人。
2、受理股室:教育体育局视导室(各镇的办园申请由本镇中心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教育体育局视导室)
(三)审定
1、视导室将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拟定园舍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申办民办幼儿园现场考察评估记录》。
2、将审查材料、《评估记录》交主任、主管局长,签署审定意见(《行政许可(办园许可)办结报告》)。
3、办园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四)许可总时限
教育体育局直接受理市直的办园申请(镇中心校受理本镇的办园申请,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教育体育局视导室),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特殊情况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园)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告知书说明理由。
民办幼儿园名称、级别的变更,由幼儿园法人报审批机关(教育体育局视导室)批准。
五、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的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已批准办园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应对照法律法规及《海林市民办幼儿园常规检查细则》,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对新申办的民办幼儿园,坚持条件,按程序操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办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