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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普通中学学籍审批制度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视导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中学视导员、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一、管理部门及职责“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实行市(地、企)、县(市、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市(地、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掌握本地区在籍生名册,签发毕业(肄业)证书,制定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海林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章转学、第三章休学复学。

三、办理条件

(一)转学条件

因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市迁往所辖县、市;或所辖县、市迁回本市)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省级重点中学之间的转学需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同意,方可转入。其它学校之间转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学生不予转学。

市区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学。

(二)休、复学条件

1.休学条件: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的;或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学生因出国探亲暂时中断学习的。

2.复学条件:学生休学期满复学。

四、所需材料

(一)转学材料

申请转学首先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接收学校准转证明,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办理。所辖县(市)的学生转学须经当地教育局核准,再到市教育局审批。准转手续办理后,到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及相关档案资料到市教育局审批。所辖县(市)的学生转学手续须经当地教育局核准,再到市教育局审批。高中学生转学,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二)休学复学材料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家长签字后班主任签署意见,校长审核签字同意,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不办理手续擅自休学,责任自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履行同样手续办理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重读,休学期未满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期间,学籍由学校保存。

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提供的复学证明和学籍,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复学。由学校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字审批,由承办人B具体承办。

七、办理时限

(一)转学时限

市内申请转学手续当日办理,所辖县(市)转学手续1周内办理,外省市转学手续一般在15日内办理。寒暑假期间学籍停办,开学1周后按正常时间办理。

(二)休学复学时限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申请休学手续当日办理。

申请复学手续当日办理。

八、公开公示

将制度在海林教育网站(www.hailinedu.com)进行长期公示,审批结果在海林教育网站公示7天,并接受监督。

九、监督检查

执行《海林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海林市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办法责任追究(试行)》。

   

附:海林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审批流程图

 

 

 

海林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审批流程图

   一、转学

提供学生户籍证明和接收学校准转证明

市教育局视导室审批

提供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和学籍簿及相关档案资料

市教育局视导室审批

二、休学

书面休学申请(家长签字)附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

班主任签署意见

              

校长审核签字同意

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复学

学生提供复学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学校核实并提供的复学证明和学籍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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