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保险,早有明确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下发的《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通知》明确指出:学生保险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制学生参加保险。 三是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3条规定: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我省学生保险工作一直要求学生自愿保险,而且每位学生都要填写保险卡,家长要签字同意参加,方可办理学生保险。强制学生保险是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