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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制度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评审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意见( 教高[2007]1)、《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每年下发的教育质量工程单项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黑教联[2007]67号)精神,在高教处的具体负责组织下,每年要分别完成教学质量工程各省级项目的评选,推荐出参加国家级项目评选的候选项目。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1、经批准人签发,向高等学校分别转发教育部有关申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通知,就学校申报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提前告知学校。

  2、各高等学校实施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在校级项目评选的基础上,评选出推荐参加省级项目评审的参评项目。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呈送项目申报材料。

  3、按岗位职责分工,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分别受理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申报省级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基础条件的初审。

  4、在黑龙江高等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计算机操作)若干名专家名单,分别组成当年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选专家组,并提出专家组长人选一并经处务会研究后,报批准人审定。

  5、参照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评选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民主和省情实际的原则,经专家组研究制定省级教育质量工程项目评选规则、指标体系、程序,并严格执行。

  6、按照专家组制定的评选规则、指标体系、程序对各高校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出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在此基础上推荐评选出参加国家级项目评选候选项目。评选结果在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上公示(网址:http:www.hlje.net)。公示期限:7天。

  7、对评选结果公示无问题的项目报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批准后,下发立项文件或公告及上报教育部。

  8、工作时限:2个月。

  五、监督检查

  高等教育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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