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部门: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公室(中心桥河东就业局五楼)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文件(十二)条第2项:“对持有《就业失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4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政策规定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贷款对象:
凡具有海林市户口,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劳动能力和自主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申请条件:
1、男性60周岁(含)以内,女性50周岁(含)以内。
2、具有近三年来海林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特许经营许可。
3、有符合条件的海林市财政全额拨款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担保。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内。
4、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海林农村信用联社,借款人在其他银行没有贷款,没有银行恶意记录者。
所需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照片1张;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张;
4、担保人工资证明3份。由小额担保贷款办统一打印后再担保人单位盖章签字;
5、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6、食用菌和养殖项目提供租赁协议、收据、村委会(社区)证明及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7、营业场地提供租赁协议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自有房提供房照复印件,已贷款的提供房产证明;
8、借款人、担保人夫妻双方提供《结婚证》,单身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联合办公时开具。
工作时限:即时受理,具体发放时间以省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进度为准,一般2—3个月内拨付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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