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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筹资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海政办发〔20094号文件

筹资标准:

1、个人

参保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男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除外)。

2、单位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额高于我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本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我市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海政发〔200518号文件

筹资标准:

职工可选择两种参保方式:

1、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2、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6.5%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海政办发〔20092号文件。

筹资标准:

1、个人缴纳14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44元。

2、学生儿童缴纳30元,其中低保家庭或者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5元。

(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文件依据:海政办发〔20093号文件

筹资标准:

1、单位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2、职工个人(含退休)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6元缴纳。

(五)工伤保险

文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筹资标准:

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单位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5%缴纳(不同行业对应不同费率)。

(六)生育保险

文件依据:牡人社发〔201173号文件

筹资标准:

1、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单位按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待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海政办发〔20094号文件,海政发〔200518号文件

保障水平:

1、个人账户

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和单位参保费计入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单位参保费分年龄段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标准为: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下同),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0.7%计入;31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计入;4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5%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计入。

2、门诊特检特治

经批准进行的单次、单项1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自负50%。

3、住院待遇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转往海林域外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下调10%,下同)。

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年度内,医药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部分,按45-65%比例报销(不同医药费额度对应相应报销比例)。

5、门诊大病治疗

血液透析、抗排异用药、癌症放化疗3种门诊大病治疗,经医疗保险局审核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海政办发〔20092号文件。

保障水平:

1、住院待遇

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转往海林市域外治疗的,报销比例下调10%)。

2、门诊大病治疗

血液透析、抗排异用药、癌症放化疗3种门诊大病治疗,经医疗保险局审核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自负50%。

(三)工伤保险

文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保障水平:参保单位工伤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医药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交通、食宿费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自理能力分别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6、伤残待遇

职工伤情稳定后,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8、因工下落不明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生育保险

文件依据:牡人社发〔201173号文件。

保障水平:主要用于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800元、难产1200元、剖腹产19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00元,满4个月流产的800元、绝育术1000元、复通手术17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7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70元。超标准由个人承担。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由当地生育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

2、生育津贴: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3、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180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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