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经办单位:人社局失业保险办(305室)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10月20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黑劳社发〔2002〕141号)
申领条件: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
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及《培训申请表》,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及复印件2张);
2、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
3、社区开具的失业证明;
4、近期免冠照片3张;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备案
失业人员原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失业人员档案、申领失业保险金请示报告等材料报失业保险办公室。
2、审核申报材料
(1)基金征缴人员负责提供申报单位参保人数及缴费情况,填制《企业缴费审核表》后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合格后失业保险办公室负责存档。
(2)失业人员管理办公室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审核,并结合缴费情况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3)稽核人员对失业人员档案及享受待遇期限进行复核,复审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办公室向申报单位下达《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批复》。
工作时限:申领程序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后审批发放。
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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