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制定的工作计划对直管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专题性卫生监督检查。
2. 监督员执行监督工作任务,必须两人以上。必须着监督服、佩带监督员证章、携带证件,携带卫生监督文书,必要时携带监督监测仪器。
3. 监督员接受监督任务,到被监督单位后,首先要与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出示监督员证件及证章,说明来意。
4. 听取情况介绍,索取有关材料,并由负责人陪同,按监督任务进行现场监督工作。
5. 监督员根据学校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综合监督或专题、专项监督。
6. 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使用的语言应准确、规范。现场监督笔录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有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印章覆盖。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监督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
7. 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学校存在与卫生方面有关的问题,必须下达监督意见书,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8.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按《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制作处罚文书。除当场行政处罚外,均须逐级上报所领导研究后决定。
9. 对提出限期改进的单位,到期后监督员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督员及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
10. 对到期未改进或改进后仍不合格的学校,可依据有关卫生法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11. 每项工作结束后,3日内监督员将所有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等有关资料,收集、整理、装订,交科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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