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发放工作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欲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核:经审查核实凡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基本标准的,均可参加培训。
三、岗前培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经考核、考试合格,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
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凡是申请开展遗传病诊所、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婚前医学检查,以及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索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二、按要求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二份,要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并提供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三日内对申请单位上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初审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初审未受理通知书,写明需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四、初审受理后,在60日内,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核实。
五、对审查合格的单位,登记编号,签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七、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机构,应按本程序重新报批。
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县挂在明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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