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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房在转移、抵押时,是否要求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以单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有房产,在办理转移、抵押等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时,登记机构首先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存在共有人(包括隐性共有人),如果申请人回答有,则要求共有人到场签字。如果登记机构履行了询问义务而申请人隐瞒共有情况将房产进行处分的,则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而进行房屋登记,其取得的房屋权利或房屋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登记簿未记载权利的一方不能以其享有共有权为由主张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所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而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夫妻购买房屋后应当共同申请登记,同时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所涉财产性质问题,需要历史的分析。

房屋在《物权法》施行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夫妻有特别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权属状况变更为真实状态之前,若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单方转移或抵押该房屋,其配偶应共同申请,并在登记文件上当面签字确认。

房屋在《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这类房屋在办理房产转移或抵押登记时,只要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当面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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