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黑劳仲〔2009〕05号)。
案件受理条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基本信息,用人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
2、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3、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基本信息。
案件处理流程: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开庭程序
仲裁庭的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再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请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4、公开公示
本程序文本在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长期公布。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期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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