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办事性质: 工商管理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核准,其登记事项的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调整登记事项,如企业更名,迁址,追加投资、增加注册资本,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延长或者缩短合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变动,增设或减少分支机构以及股权转让等,都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在审批机关下达批准文件三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亲自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换发的《批准证书》;
(3)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纪要;
(4)涉及合营合同、企业章程更改的,还需提交合营合同的补充条款和企业章程的修正条款;
(5)涉及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交合营各方同转让人、接让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等。
登记机关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即可受理变更登记,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满,终止合营合同时;或者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合营合同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
(3)终止合营合同的协议或董事会决议;
(4)清算报告;
(5)完税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等。
登记机关作出核准注销的决定后,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是否代办: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