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已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变更申请和变更证明到原项目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者控股方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累计超过原核准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他情形。
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所需材料: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