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