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负责人解答相关问题
按照海林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规〔2017〕11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方案划定的背景?
答:为深入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等文件精神,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问:方案划定的必要性?
答:1、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需要。“水十条”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划定畜禽禁养区势在必行。
2、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实现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划定畜禽禁养区势在必行。
问:方案划定目的及原则?
答:目的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问:方案中涉及的概念、定义?
答: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下同);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出栏50000羽以上。
2、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及划定方法?
答:畜禽禁养区范围的划定,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由于行政管辖权不同,为确保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能够顺利实施,本方案划分范围仅针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市域内海林林业局、大海林林业局、柴河林业局、山市种奶牛场和海林农场不在本次划定范围内。
问:方案发布主要内容?
答:(一)划分畜禽禁养区域
我市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四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2060.60平方公里。
1、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我市饮用水源地共25处饮用水水源地,为海林市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汀镇、新安镇、山市镇、横道镇、柴河镇、二道镇和三道镇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长汀镇、新安朝鲜族镇、柴河镇、海林镇、横道河子镇5个乡镇17个行政村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2、全市风景名胜区
我市风景名胜区有2处,为莲花湖风景名胜区和莲花湖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规划的范围执行。
3、全市自然保护区
我市自然保护区有1处,为黑龙江莲花湖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按照政府公布的其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执行。
4、全市城镇居民区
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只划到海林镇城镇区域,范围以第二次全国区调图及市国土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规划建设用地边界范围执行。
以上区域具体位置、面积及地理坐标以《海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海政办规〔2017〕11号)为准。
(二)明确环境监管要求
1、在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2、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市环保、畜牧、住建、国土资源、卫计、水务、林业、教委、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问: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答:解读形式:通过撰写解读稿、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解读途径:市环保局 张景骞 7333013
市畜牧局 丁锡宝 8189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