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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访谈
作者:物价局 来源: 物价局 更新时间:2017-09-27

问:为什么我市要调整污水处理费?

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通知》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0元/立方米。

问:从什么时间征收?

答: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问:征收分类

答: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两类

问:还什么其他规定?

答: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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