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年审范围有哪些:
答:凡在海林辖区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独立法人)、中省直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都要参加年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问: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怎么认定的?
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年审时间和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5月份如实向海林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应填报《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在编证明或服务协议)、残疾人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等材料。
未在5月31日前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问:保障金征收怎么计算?
答: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工作不满1年的,应先将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年或当年注销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免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