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海林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近期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产粮大县要编制并发布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牡丹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立足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优先保护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优先保护区域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新增污染。
2.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适时开展受污染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场地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3.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和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建立耕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4.资源整合,科技支撑。坚持协同推进、共建共享。整合相关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成果,提升数据收集、利用能力,逐步建立“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准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2.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规定,加大力度淘汰重点防控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落后产能企业。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重点对加强周边耕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论证,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
4.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加快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海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相关规定,严格新建畜禽养殖场环保准入。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探索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二)严格执法,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
1.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加快推行重点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加强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污染物产排详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确保安全处理处置。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从严从重查处未批先建、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故意偷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强制关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3.严格农业污染源综合控制。加强农药、化肥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及生物农药试验和示范推广。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容器、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防止农业废弃物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镇政府)
4.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加强对城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按照严控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强化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及转移过程监管。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三)保护优先,确保耕地和集中式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1.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市域为基础单元,将本地区连片耕地和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面积和边界,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在进一步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建立相关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镇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污染源排查和整治。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排查,以涉及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为对象,对污染物种类、产排量以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对严重影响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镇政府)
3.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管理制度。要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与调整,加强保护设施建设。禁止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重污染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周边新建严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建立和完善重点农田灌溉水水源调查、评估、监测及预警制度。设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点位,开展定期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各镇政府)
(四)分类管理,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
1.加强受污染耕地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全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土壤污染分级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耕地受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对未受污染耕地土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于受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对不适宜种植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划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镇政府)
2.加强受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工业企业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受污染场地开展治理修复。构建部门间的互联沟通机制,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对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后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五)夯实基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加强环保、农业监测部门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及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逐步扩大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范围和数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镇政府)
2.强化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逐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人员配置,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并定期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监管技术人员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土壤环境保护内容应纳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土壤污染。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各镇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为确保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海林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兴武 市政府副市长
齐景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 勇 市环保局局长
刘安全 市农业局副书记(主持工作)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各镇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关志宏(兼)。
(二)落实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由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镇政府土壤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标。市政府要与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投入,健全资金保障体系
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申请中央及省财政支持,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有效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重点工程实施;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四)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意识
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附件:1. 海林市土壤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表
2. 海林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实施进度 |
一、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设 |
1.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 |
明确各自辖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面积和边界,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 |
农业局 各镇政府 |
2018-2020年 |
2.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防护设施建设 |
建设完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防护设施等。 |
各镇政府 |
2018-2020年 | |
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
3.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示范 |
连片区域因地制宜开展耕地和受污染场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 |
各镇政府 农业局 环保局 |
2018-2020年 |
4.海林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土壤污染源控制项目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 |
针对海林市垃圾处理场占地及周围风险区域进行污染土壤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的确定分析、评估,为当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
环保局 城管局 海林镇政府 |
2018-2020年 | |
三、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
5.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加强环保、农业监测部门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 |
环保局 农业局 |
2018-2020年 |
6.土壤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
加强土壤污染事故应急设备的配备,逐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应急体系。 |
农业局 环保局 |
2018-2020年 |
序号 |
县(市、区)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1 |
海林市 |
海林市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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