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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须知
作者:科学技术协会 来源: 科学技术协会 更新时间:2015-12-24

 

一、成立学会的基本条件

1、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有支持学会开展工作的挂靠单位,和挂靠单位出具的支持学会开展工作的函件、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及建立秘书处的设想和银行出具的财务证明。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学会名称不与市科协已有的学会重复;

9、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有利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成立学会的相关手续

1、成立学会筹委会;

2、筹委会向市科协提交成立学会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成立理由、工作内容、发起单位、会员发展结构、筹备组成员基本情况等)。

3、 向市科协提交以下文件

(1)学会章程草案;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经费来源情况说明;

(5)学会理事会成员的组成情况(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4、市科协对拟筹备成立的学会进行审核,并经市科协审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5、学会筹委会持市科协书面批准文件、筹备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6、学会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市科协,经批准后,理事会正式成立,并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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