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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作者:魏丽丽 来源: 更新时间:2015-12-25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办法

 

海林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为帮扶中心)是全市工会系统帮扶困难职工的组织和协调中心,主要任务是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特点和作用,积级协助市委、市政府促进再就业和帮扶困难职工。根据全总、省总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中心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日常和节日期间送温暖及帮扶救助活动;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信息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多种形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在就业、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帮扶中心”的帮扶范围:原则上是工会关系隶属于海林市工会的市属及驻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

三、帮扶项目:

1、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底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包括农民工)

2、医疗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

3、助学救助。子女参加高考被大专以上正规院校录取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

4、职业培训。根据困难职工劳动能力、技能特长、就业愿望,配合政府(行政),依托各办学力量,培训基地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创造就业必备条件。

5、职业介绍。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下岗困难职工,帮助、协调、促进实现再就业。

6、法律援助。认真履行维权职能,使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要求帮助者,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协调,提供法律援助。

7、信访接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热情接待困难职工来访,听其要求,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团结稳定。

8、政策咨询。向困难职工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咨询、政策帮扶,联系协调有关政策实施,促进有关政策落实。

9、信息服务。收集社会各方面用工信息,建立信息库,向求职困难职工提供信息服务。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政策咨询办法

 

第一条 海林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向工会关系隶属于海林市总工会的市镇及驻市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条 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基层工会、工会干部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涉及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等相关政策的;

(三)家庭生活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未进入低保的特困职工;

(四)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侵权纠纷;

(五)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请求咨询的方式为电话或本人亲自到帮扶中心当面咨询。帮扶中心咨询热线为:12351

第四条 咨询案件的处理:

对咨询的事项属工会工作范畴的要认真解答,热情提供服务,超出服务范围或无法依法解答的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与劳动法规政策相关的咨询,请求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助解答;

(二)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的咨询,请求市民政局协助解答;

(三)属于劳动争议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纠纷咨询,指引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予以解答。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生活、医疗、助学救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林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本单位工会已落实确有困难的,可向“帮扶中心”申请救助:

(一)家庭遭受意外灾害或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二)因公伤残、因病致残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并由此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各种疑难杂症、绝症、重症手术后靠器械维持生命的;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内;有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内;其子女参加高考被大专以上正规院校录取的。

(五)其他需要救助的。

第三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对确需救助的困难职工,首先由所在单位工会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帮扶中心”给予适当救助。

第四条 救助申请程序

申请救助者必须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有单位统一报送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省海林市困难职工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者: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和住院收据等资料。

二、为子女申请上学救助者: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请救助的职工遗属: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二)工亡职工单位出具的工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救助的工伤职工: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二)《工伤证》。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收到上述全部资料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核。

(二)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核无异议后,提请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三)救助申请一般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说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司法部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海林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海林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工会关系隶属于海林市工会的基层工会会员和经济困难的职工提供以劳动争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

(二)因劳动权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侵权纠纷;

(三)需进入司法程序的民事、刑事案件;

(四)“帮扶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接受职工来电、来访、来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协调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

(三)代为书写法律文书;

(四)接受非诉讼代理;

(五)接受委托,代理职工参加调解、仲裁;

(六)对经济困难且无力聘请律师代理因工伤赔偿、请求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帮扶中心”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其减、缓、免代理费;

(七)对经济困难且无力支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受理费的,“帮扶中心”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协调为其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帮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职工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而经济困难并向“帮扶中心”提出申请的;

(二)职工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基层工会工作者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并向“帮扶中心”提出申请的;

(四)基层工会为维护职工利益而需要法律援助的;

(五)基层工会因财产纠纷、工会经费被侵犯需要法律帮助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经济困难,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或突发性事件、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为标准。

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帮扶中心”提出,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有关证明;

(二)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证据材料;

(四)“帮扶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帮扶中心”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一)案件是否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二)案件是否已过申诉、起诉时效;

(三)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案件受理通知书;

(四)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第九条 “帮扶中心”对每一起申诉案件都要认真登记在案,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时间。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帮扶中心”及时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解释并指明解决途径。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做好帮扶中心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帮扶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社会各界的捐助、政府专项拨款、划拨帮扶中心的工会经费要建立资金专户,由帮扶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二、市总工会筹集的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特困职工的救助,其发放要求严格按照《海林市困难职工专项救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程序申请、审批、发放。

三、对社会各界的捐助、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新闻媒体监督。

四、帮扶中心的重大开支要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帮扶资金支出实行“一支笔”把关,由分管帮扶中心的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审批。

 

 

 

困难职工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困难职工专项救助资金,确保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子女上学、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救助范围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工会专项拨款。

(二)市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总工会专项拨款。

(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捐款和捐助的物资。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救助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内。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子女上学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内。

(三)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

上述人员原则上是工会会员,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一般情况下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本人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资金救助和物质救助。

一、医疗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造成伤残而无力治疗的,视伤残程度及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和必需的物质救助。

(二)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的,视病情及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500—2000元的救助。

(三)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救助。

二、助学救助

考入统招大专以上的困职工子女,凭大学录取通知书,上学期间一年给予1000元的救助。

三、生活救助

对困难职工因临时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救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救助专项资金纳入海林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开支不得在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除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外,接受市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省总经审会的审计。

第七条 救助专项资金的支出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由分管主席、主席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0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林市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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