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卖、转让、赠送特定档案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2.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3.不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转让、出卖。
办理材料 :
1.申请材料;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赠送、转让、出卖档案的原件、复制件及目录。
办理地点: 海林市档案局 海林市公安局10楼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上午8点30至下午5点)
联系电话: 7222351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不属范围或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审查→决定→办结
海林市档案局(馆)(海林市办公楼10楼)
2.咨询电话:7222351
机关单位文书档案,企事业单位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向来馆查档人员索取必须的有效证件(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
(2)办理档案查询登记
对查档利用人员发给《档案利用登记表》,由利用者根据要求认真填写,或者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来馆时间、利用目的和查询内容等。
(3)档案检索
根据利用者提供的查询线索,由馆内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查询或通过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查找,必要时将相关的档案目录提供给利用者自行查找。
(4)复制和出具证明材料
利用者查阅后,馆内工作人员根据利用需要进行档案复制或者打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馆印章,多页文件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