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清理规范167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取消3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2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行政权力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41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政权力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68项,申请人仍按照要求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权质量和效率。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4.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7年11月8日
附件1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 |
会计从业资格遗失声明 |
权限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
海林市 财政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财会﹝2013﹞22号) |
经营服务性收 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从业资格遗失声明 |
2 |
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验资证明 |
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
海林市 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令第4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验资证明 |
3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海林市 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
4 |
地方金融企业设立、变更、移交、撤销的验资证明 |
地方金融企业设立、变更、移 交、撤销的财务登记 |
海林市 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金融企业设立、变更、移交、撤销的验资证明 |
5 |
用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验资证明 |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确认 |
海林市 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 2012〕15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验资证明 |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6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审核转报) |
海林市发改局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三、《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
7 |
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海林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8 |
机动车驾驶培训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海林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证明 |
9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遗失声明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市级以上媒体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遗失声明 |
1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遗失声明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市级以上媒体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遗失声明 |
1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遗失声明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市级以上媒体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遗失声明 |
12 |
采矿权转让鉴证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3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二、《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牡政办综[2017]4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遗失后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14 |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环境评估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国家纪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0.5-0.8万元 |
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环境评估。 |
15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证明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海林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暂行规定》(牡交发〔2009〕11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二手车机动车交易资质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证明 |
16 |
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明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海林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暂行规定》(牡交发〔2009〕11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企业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7 |
技术评价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批准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评价报告 |
18 |
技术评价 |
权限内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确认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评价报告 |
19 |
技术评价 |
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评价报告 |
20 |
技术评价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评价报告 |
21 |
技术评价 |
超限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评价报告 |
22 |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资产审计 |
设立民办普通中学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审批 |
海林市 教体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23 |
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债权债务公告 |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公告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债权债务公告 |
25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养老机构行政许可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26 |
社会组织近五年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行政确认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组织近五年财务审计报告 |
27 |
验资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海林市 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28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2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0 |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31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32 |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审批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证明 |
3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34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遗失声明 |
权限内医疗广告审查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3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取消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海林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6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
海林市 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 二、《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牡政办综[2017]4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 |
取消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改为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
37 |
燃气停业、歇业、设施改动备案表遗失作废声明 |
权限内燃气企业停业歇业、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海林市 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市级主流媒体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燃气停业、歇业、设施改动备案表遗失作废声明 |
3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海林市 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市级或行业报纸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作废声明 |
附件2: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 |
不动产登记证遗失声明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指定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遗失声明,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 |
2 |
土地估价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 |
3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估 |
4 |
不动产登记证遗失声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指定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遗失声明,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 |
5 |
不动产登记证遗失声明 |
土地登记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指定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遗失声明,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 |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6 |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海林市 环保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环保总局令第1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取消) |
《关于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14号) |
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黑价联〔2014〕14号文件 |
具有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资质的机构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7 |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海林市 编办 |
行政许可 |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二、《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报刊、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改为由事业单位申请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市编办网站免费发布 |
8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作废声明 |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海林市 编办 |
行政许可 |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报刊、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改为由事业单位申请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市编办网站免费发布 |
9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公告 |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海林市 编办 |
行政许可 |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报刊、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公告,改为由事业单位申请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市编办门户网站免费发布 |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0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公告 |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海林市 编办 |
行政许可 |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报刊、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公告,改为由事业单位申请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市编办网站免费发布 |
11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公告 |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海林市 编办 |
行政许可 |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报刊、媒体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公告,改为由事业单位申请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市编办网站免费发布 |
12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修正) 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部令第11号) 五、《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六、《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或咨询单位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3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7号)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2015年6月19日修订)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五、《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或咨询单位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报告),改由行权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4 |
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修正) 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或咨询单位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文件(报告),改由行权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 |
1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
海林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6 |
社会团体登记清算报告 |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登记清算审计 |
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1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海林市 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19 |
土地权属争议测量勘界 |
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海林市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承办) |
行政裁决 |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地籍测绘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 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
政府指导价 具体标准详见国测财字 〔2002〕3号文件 |
具有专业资质的测量机构 |
转化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争议测量勘界,改由行权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土地权属争议测量勘界 |
海林市人民政府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0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权限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取消) |
一、《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56号) 二、《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5〕79号) |
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6年修订本) |
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
转化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到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免费检测 |
附件3: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 |
用于企业改制(公司制改建)的企业资产清查结果审计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文化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确认 |
海林市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二、《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及有相应资产清查结果审计资质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用于企业改制(公司制改建)的企业资产清查结果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一、《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二、《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公示媒介 |
规范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自行选择公示媒介,按审批机关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现场公示、公布,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机关在政府机关门户网站免费发布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 |
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一、《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二、《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公示媒介 |
规范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自行选择公示媒介,按审批机关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现场公示、公布,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机关在政府机关门户网站免费发布 |
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9日修正) 二、《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 |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三、《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报告编制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6 |
权属界址勘测 |
临时用地审批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二、《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三、《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 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文) |
市场调节价 |
有资质的地籍调查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 |
权属界址勘测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二、《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 三、《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文) |
市场调节价 |
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权属界址勘测成果,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9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0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权限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确认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确认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土地复垦质量检测 |
权限内按土地复垦方案对土地复垦任务验收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其他 |
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测绘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其他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3 |
权属界址勘测 |
权限内土地登记 |
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一、《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二、《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文)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籍调查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海林市环保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质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人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的),也可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 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自行监测报告编制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环保局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取消) |
《关于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14号) |
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黑价联〔2014〕14号文件 |
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部门或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海林市环保局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人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的),也可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技术评价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等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设计和施工方案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等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9 |
技术评价 |
公路用地内修建设施等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公路用地内修建设施等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技术评价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技术评价 |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4 |
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06月12日修正) 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编制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道路运输证》遗失证明 |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所在地报刊 |
规范 |
申请人可以在所在地报刊上刊登《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公告,也可以在行政审批部门网站发布《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公告。 |
27 |
营运标志、价格标签、里程计价器、营运标志牌安装证明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有安装能力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安装,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安装,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8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的专用场所建设安全评估 |
权限内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9 |
营运车辆标准电子照片拍摄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一、《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二、《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暂行规定》(牡丹江市交通局牡交发﹝2009﹞114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拍摄能力的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拍摄,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拍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0 |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权限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
海林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1 |
驾驶人员培训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 |
海林市农机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0月15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财综字〔2002〕51号) |
政府定价,大中型轮式农用车培训费380元每人,小型拖拉机培训费160元每人,驾驶员复训48元 |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自学农业机构驾驶,也可委托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2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 |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3 |
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审批、验收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流失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4 |
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审批、验收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5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 水利部令第1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6 |
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权限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7 |
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海林市文广新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
规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38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 |
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 |
海林市文广新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有相关能力的中介机构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 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9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海林市文广新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三、《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5〕1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以上 |
规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0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海林市住建局 |
其他 |
《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黑人防发﹝2014﹞1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 |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检收费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测信息价格,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
经国家人防办认定并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的机构 |
规范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41 |
房屋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修改)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性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
分户图: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 |
有资质的测绘公司 |
规范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房屋面积预测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房屋面积预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附件4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海林市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危险化学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海林市财政局(国资办) |
行政确认 |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条件许可 |
海林市畜牧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1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防疫部门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4 |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海林市畜牧局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征用、使用草原许可(临时占用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而使用草原许可) |
海林市畜牧局 |
行政许可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转让审批 |
海林市畜牧局 |
行政许可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健康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海林市畜牧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防疫部门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8 |
爆破作业安全评估 |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海林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列》(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9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检验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海林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海林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1 |
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辆的年检 |
海林市公安局 |
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 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3 |
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规协﹝2004﹞2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5 |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海林市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6 |
竣工测量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海林市规划局 |
其他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二、《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
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黑价联〔2016〕38号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基础测绘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验线测绘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
海林市规划局 |
其他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理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的行政强制 |
海林市环保局 |
行政强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处理污染治理能力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行权部门委托具有污染治理能力的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19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设立或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提交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
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海林市编办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前财务清算 |
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海林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举办者变更声明 |
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海林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单位提供声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
海林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3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海林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事务所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
养老机构行政许可 |
海林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5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声明 |
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
海林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1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6 |
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海林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7 |
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 |
海林市农机局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农业部第令4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相关事项审计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修订)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第8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2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相关事项的报纸公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第8号)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有资质的报刊出版单位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报刊出版单位发表公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0 |
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的资产评估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修订)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相关事项公证证明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五、《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38号) |
政府指导价 |
公证机关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资产验资证明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海林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3 |
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4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
35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状况证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6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状况证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37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
38 |
企业注销登记依法刊登注销公告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39 |
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
海林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
40 |
施工设计图 |
城市供水系统接引审批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设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1 |
施工设计图 |
城市排水系统接引审批 |
海林市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4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5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体检证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46 |
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2月21日)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7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到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健康体检证明 |
48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声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49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3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体检证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1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状况证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52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健康监护,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发表遗失声明,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4 |
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海林市卫计局 |
年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体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55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海林市卫计局 |
年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 |
政府指导价 |
具有条件和能力的医院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6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海林市卫计局 |
年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
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已取消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体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健康监护,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7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确认 |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71号) |
600元/人次 |
牡丹江市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中心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健康监护,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58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
海林市卫计局 |
行政确认 |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7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8]71号) |
200元/人次 |
牡丹江市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中心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健康监护,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市本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
海林市物价局 |
其他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0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
海林市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1 |
消防设施设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
海林市消防大队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62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
海林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黑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的通知》(黑人防发﹝2014﹞5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
海林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下发〈黑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的通知》(黑人防发﹝2014﹞56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4 |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
供热许可证审批 |
海林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15〕2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5 |
供热许可证审批遗失作废声明 |
供热许可证审批 |
海林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无依据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市级主流媒体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市级主流媒体发表遗失作废声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海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行权 主体 |
权力类型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 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意见 | |
66 |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海林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关于加强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黑建建〔2014〕1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无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7 |
住宅专项资金使用核准备案结算审计 |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备案及维修资金账户的监督检查 |
海林市住建局 |
其他 |
一《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2015﹞52号) 二、《牡丹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牡房发﹝2014﹞11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39号) |
政府指导价 |
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68 |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海林市住建局 |
其他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性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
分户图: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平方米 |
有资质的测绘机构 |
保留 |
保留该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