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牡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规定,检查指导全市的信访工作。 2、负责办理人民群众给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信件。 3、负责接待到市委、市政府来访的群众;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任务。 4、负责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受理市民投诉;对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进行管理。 5、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向有关乡镇或部门及单位交办信访案件,并督办检查和审理处理结果;协调处理跨区域、跨部门(行业)的信访问题,并审查和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日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组织实施和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和审查下级送来的处理信访问题的结案报告,并向上级反馈。 7、负责定期分析、综合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华提供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重要信息。 8、代表市委、市政府征集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9、承办市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信访理论研究和交流经验。 10、负责培训全市专兼职信访干部。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理念 保持海林市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愿景 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发展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五)服务承诺 1、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热情服务,依工作程序受理群众信访事项,积极为信访人排忧解难,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政务公开。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坚持首问负责。来信、来访、来电的第一接待人为首问负责人,要认真记录信访事项,为来信、来访、来电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并负责有关信访问题的处理、协调和督办。 4、坚持文明接访。接待来访群众时做到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程序规范。对依法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5、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对群众来信,当日拆封并分类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准确无误地处理好每一封信件。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结上级机关和同级党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 6、加强督查督办。办案人员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实事求是查清事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7、严格工作纪律。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遵守工作纪律和实行回避制度。 8、责任追究。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查处。监督电话:723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