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内提出复核意见。
7、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