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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作者:二道镇 来源: 二道镇 更新时间:2017-07-07

 

二道河镇政府工作职能

 

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发挥经济管理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发展规划,服务市场主体和营造发展环境,搞好市场监管,大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发展镇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6、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道河镇政府工作理念

二道河镇努力实现全面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之路,树立“五个理念”。

1、树立发展第一要务的理念,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抓紧项目落实,努力在建设现代特色农业体系上实现新突破。确定“土地灵活经营、产业龙头拉动、因地制宜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2、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环境整治力度,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全镇干部精神饱满,有着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敢于面对发展中的困难和挑战。要正确引导这份凝心聚力谋发展,真抓实干创伟业的激情,以热情饱满的精神面貌和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关注民生,努力在构建和谐上实现新突破。一是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二是着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三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四是加大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力度。五是打造机关文化、村组文化、校园文化和广场文化,使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4、树立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不断提升小城镇品位,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一要不断提升小城镇品位,努力在小城镇建设上实现新突破。二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三要坚持高标准建设,提升小城镇品位。

5、树立稳定促发展的理念,加大信访维稳工作力度,努力在平安建设上实现新突破。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扎实做好信访工作,继续开展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落实信访热难点排查制度和领导包保责任制,推行信访听证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解决时限,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一个案子一个案子解决到位,努力化解信访热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综治队伍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平安村、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确保社会安定和谐,为构建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二道出力。

 

二道河镇工作愿景

 

二道河镇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综合定位,制定未来工作 “三大愿景”:经济强镇、善爱之家、公信政府。

——经济强镇。走特色发展道路,大力发展我镇已初具规模的食用菌栽培、吊带木耳等特色产业;蘑菇、松籽、林蛙、山野菜等山产品应有尽有,这些绿色食品远销国内外,市场十分走俏,二道河、库伦比拉河、细鳞河三支河流更是水清澄明,为二道河镇提供了天然的水利水能资源,石英砂、铁、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储量很大,质量上乘。莲花湖的形成,带来了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月亮湾旅游风景区已基本形成规模,闻名海内外的《林海雪原》中老道庙就座落在这个风景区内。神龟石、猴头山、猪嘴峰、炮台砬子等自然景观极富观赏价值,更增添了二道河镇的特有旅游资源,用旅游带动就业,提高群众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打造经济强镇。

——善爱之家。推进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均等化和优质化,实现社会事业首先从民生领域转型,提高二道人的幸福度。

——公信政府。切实增强科学理政、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务实勤政和廉洁从政能力,打造可亲、可信、可敬、可畏、可靠的干部队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保障全社会和谐进步。

“三大愿景”不仅是二道镇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也将是二道镇全镇人民的共同心愿。

 

 

二道河镇政务公开工作服务承诺

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党务、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镇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政务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情况由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l、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户粮“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的办理;

3、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4、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5、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6、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7、公务出国(境)情况;

8、人口生育计划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臣、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10、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11、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2、新的服务项目和新的政策;

13、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饱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综合、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财务收支、重要事项决策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以及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栏上公开;机关各科室、基层各所(站)也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简要内容和简明图表在本单位公开栏上公开。各部门、单位还可通过印发《办事指南》、便民卡以及利用政府上网等现代化工具将政务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务公开应当每季一次,于下季度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当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九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土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政务人员执行公务情况;

(二)维护政务人员的合法行为;

(三)制止、纠正政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反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和反馈。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十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应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政务公开服务标准

1、建立服务中心形象标识标准。统一服务中心名称、场所标识,制定大厅基本功能布局、标牌、服务设施摆放标准。通过服务标准化视觉识别系统的导入,将服务文化与运行理念统一设计,利用整体表达体系传达给社会各界,使其对服务中心产生一致的认同感,以提升服务中心的整体形象。

2、建立政务服务项目标准。统一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的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基础信息,制定申报材料和示范文本标准。

3、建立窗口办事规范标准。确定每个项目的标准办理环节、步骤,科学设定整体办理时限和各环节办理时限。制定审批行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许可、不予许可、送达等)各种决定书(告知单)的内容、格式以及送达方式标准。

4、建立窗口日常管理标准。梳理工作职责,建立工作纪律及日常巡查、抽查、通报等大厅管理的内容、流程标准。

5、建立“亲切服务”标准。推行公开承诺,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获得公众认可后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因地制宜建立人性化配套设施标准,探索情景化服务标准,制定接待、咨询、引导等亲切服务规范标准和评估奖惩制度,努力为群众提供文明、规范、便捷、高效的“亲切服务”。

6、建立政务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参照市、区政务服务考核标准,统一考核评价指标的内容和统计口径,建立质量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导入第三方满意度测评体系,构建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模型,对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改进不足,提升服务质量。

三、政务公开服务承诺

为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自身建设,为了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务公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和绩效考评制,坚持实行工作跟踪督查制,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实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本镇主要职能、服务项目、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监督方式等。

(四)为群众办理事务要全程服务,确保落到实处。做到热心接待、耐心解释,用心办理,及时答复,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努力简化办事程序,坚持领导班子信访接待制度,认真办理来信、来访、来电事项,紧紧围绕与群众利益最直接,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开展工作,做到一视同仁,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认真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事标准和办结时限,按照服务承诺,及时或提前办好各项许可事项。服务公开,确保工作、服务的透明度。

(六)机关工作人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做到谈吐文明,礼貌待人,服务周到,内强素质,外展风采,树立良好形象。我镇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安排等好处。

(七)严格执行“四项制度”,如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我镇将严格执行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宣传媒体和广大群众监督。投诉电话:7542313,投诉地点:二道河镇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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