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作者:山市镇 来源: 山市镇 更新时间:2015-12-25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程序

(一)户主提出申请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耕地面积及家庭收入情况说明等,因病、因残、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贫困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因病致贫诊断和病历等资料需市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因残致贫需提供残疾证书),书写一份详实的申请材料,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报到村委会。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

村委会完成对申请人审核并将名单在本村公示7天,接受村民监督,无异议后上报镇公共服务中心审核。

(三)镇政府审核

镇政府由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级上报材料的审核,并派工作人员入村、入户复查是否按程序操作,将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在村里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查,并委托镇组织在村里将报批低保人员名单再公示7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接受村民监督,无异议后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审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低保金。

二、城乡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坚持以个人解决为主,以政府救助为辅,以大病救助为重点,坚持循序渐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

1、城乡低保对象中重大疾病患者;

2农村五保户、老复员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中重大疾病患者;

3、城镇下岗困难职工、无固定职业人员和无稳定收入的低保收入群体中重大疾病患者。

(三)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

4、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5、脑中风急性期;

6、肝硬化;

7、消化道出血;

8、急性重症胰腺炎;

9、各类重大手术病症等;

10、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一下材料:

(1)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及病例首页等复件;

(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医保的报销补助凭证;

(3)患者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4)患者近期1寸照片一张;

(5)医疗救助申请一份。

2、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初审后签署意见,上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在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统一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对镇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批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统一发放补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五保供养待遇条件

农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抚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可申请五保供养待遇。

2、五保供养分类

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按照本人申请和条件进行认定。

3、申请审批程序

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民政局入户核实后审核,并发放《五保供养证书》。

4、资金发放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养老金由市财政局拨付供养单位(养老院);分散供养五保供养金由财政局直接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四、残疾证办事程序

申办主体:本辖区内符合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的残疾人

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符合以下残疾类别:① 视力残疾 ② 听力残疾 ③ 言语残疾 ④ 智力残疾⑤ 肢体残疾 ⑥ 精神残疾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户口簿

原件

1

 

2

身份证

原件

1

 

3

2寸带身份证号红底照片(含电子版)

原件

7

没有照片可在残联登记拍照

办理程序:残疾人本人到市残联申请—市残联受理—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初审、录入—市残联复审、批准、备案—打印残疾证—市残联盖章、加盖钢印—发放、领取

办理时限:40天;

、农村社保办事流程

 1.参保登记:(1)农民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村级初审→(3)镇审查并建立参保人基本信息数据库→(4)市农保中心审核,建立参保信息库。

  2.保费缴纳:(1)参保人保费每年定期存入“新农保联名卡(折)”→(2)信用社代扣缴费→(3)市农保中心确认到帐,建立个人账户。

  3.领取申报:(1)发放领取通知书→农民申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村级初审→(4)乡(镇)审查→(5)市农保中心核定待遇。

  4.待遇发放:(1)市信用社开立存折(卡)→(2)养老金按月转入信用社代发→(3)农民到信用社网点(或村级代办信用社服务点)领取。

  5.关系转入:(1)农民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转入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2)转入村初审→(3)乡(镇)审查并为转入人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4)市农保中心审核→(5)建立参保信息库和办理转入手续。

6.终止保险:(1)本人、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证明材料)→(2)村级初审→(3)乡(镇)审查→(4)市农保中心核定个人账户余额→(5)支付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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