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社保发展战略、五年计划、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2、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3、机关职责、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4、机关服务承诺,以及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5、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
(3)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4)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的购买、工程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
(5)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专栏。设置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对内公开栏,随时公开各项内容。
(二)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社保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
(三)根据实际,通过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七)计算机局域网。利用计算机局域网公开本单位职工关心的学习资料、内部通报、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有关科室提供,报镇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审核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开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备案,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四、基本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必须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具体要做到:一是要突出重点。凡运用职能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二是要讲求时效。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三是要易于操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首问责任制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镇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根本好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镇全体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文明用语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凡到我镇咨询或联系工作,咨询到镇局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来访咨询的群众,必须热情接待,在听取反映情况前,首先礼貌地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应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将其指引到有关科室。
四、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若不属我镇的工作职责范围的,要说明清楚,将其指引到有关部门。
五、若遇到集体上访(7人以上),或来访者情绪激动的,首问责任人首先立即向镇主管领导报告,镇主管领导应及时将其领到会议室,热茶一杯,招待坐下,然后向主要领导汇报听候指示。
六、对集体上访的,应首先对其来访人员逐个进行身份查明,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作好记录。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了更好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办公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和意见簿,多渠道广泛求征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政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改进机关作风,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标: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四难”现象和“吃、拿、卡、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处罚等,依法办事水平得到提高。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组织: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成立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四)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五、考核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科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被考核科室或个人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和个人进行考核。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及年终奖挂钩。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监督小组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
二、实行工作过程全程监督,重点突出事的监督。
三、定期检查、平时检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
四、督促制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抓好内部监督。
五、重视反馈监督,不搞下不为例。
六、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增加监督的实效性。
七、定期向上报送监督情况,向下通报监督结果。
八、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
投诉电话:7502375、750282、7502292、
政务公开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本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事关全镇的重大行政决策;
3. 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 城镇发展规划;
5. 财政预决算报告;
6. 政府采购情况;
7. 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8. 征地拆迁;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0. 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2. 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13. 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14. 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 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 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开;
3. 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4. 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镇政府和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六、重点领域信息统计:规章规定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山市镇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管理党务、政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将本组织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镇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政务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情况由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l、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专毕业生就业分配、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及户粮“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的办理;
3、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4、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5、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等情况;
6、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7、公务出国(境)情况;
8、人口生育计划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臣、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10、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11、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12、新的服务项目和新的政策;
13、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饱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立综合、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财务收支、重要事项决策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以及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栏上公开;机关各科室、基层各所(站)也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简要内容和简明图表在本单位公开栏上公开。各部门、单位还可通过印发《办事指南》、便民卡以及利用政府上网等现代化工具将政务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务公开应当每季一次,于下季度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当及时公布。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重大事项可以实行颈公开。
第九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每年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土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政务人员执行公务情况;
(二)维护政务人员的合法行为;
(三)制止、纠正政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向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反映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和反馈。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十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应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居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请上级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镇纪委、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须发之日超施行。
山市镇“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海林市整改落实文件要求,特制山市镇“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务接待
1、因工作需到食堂接待就餐的。
①由接待人员到党政办领取《食堂接待审批单》(由党政办根据就餐人数按不高于20元/人的标准确定接待金额),经分管领导、书记或镇长审批后到党政办备案(如接待科室工作人员全部在外的,经书记或镇长电话告之党政办后补签审批单)。
②就餐完毕后接待人员必须当场清点核算签字。
③食堂凭《食堂接待审批单》和接待人员签字的结算清单到党政办核实无误后(食堂只提供10元/斤左右的白酒、3元/瓶左右的啤酒,原则上中午不提供酒水),财政所凭党政办核实的《食堂接待审批单》金额提供相关报帐票据,由接待单位归口报销。无《食堂接待审批单》和接待人员签字的结算清单,一律不予报销。
2、因工作需要在外接待就餐的。
①由接待人员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②分管领导请示书记或镇长同意。
③接待人员安排好接待地方,餐后当场结帐,并在2周内回单位归口报销。如未经书记或镇长同意擅自在外接待的,经办人自行承担费用,单位不予报销。
3、本机关职工因工作原因中午不能按时回食堂就餐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凭《食堂接待审批单》可以在食堂按20元/人标准安排生活(不安排酒水)。
4、本镇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镇“两会”外,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对农村不脱产干部前来参会的按20元/人·餐发放就餐补助。确需安排生活的,按照上面“1”程序办理。
5、村居干部到镇政府办事需就餐的,由工作人员带到职工食堂就餐。
6、除特殊情况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外,镇机关原则上不再采购香烟用于各类接待。
7、以上接待费用由财政所按照各科室归类统计,原则上每季度在党委会上通报1次。
二、办公用品采购
因工作需要采购设备物资的。
①各单位到党政办领取《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②镇纪委、党政办、财政所、按照审批同意的《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派人共同购买(特殊物资相关单位派人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外购买,如确因工作紧急需在外购买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党政办,否则不予报销。
③党政办、财政所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由各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签字,每季度财政所根据管理台帐分部门结算。
三、公务用车
1、工作人员因公在镇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报销车费和生活费;在区外市内的,按正常标准大巴车报销车费和普通房标准间报销住宿费。
2、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在外包车的。
①各单位到党政办领取《政府包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②将审批同意的《政府包车审批单》交由党政办备案。
③经办人员或车主凭《政府包车审批单》归口报销车费。
④原则上职工私车不纳入包车范围。
山市镇“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山市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公示、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本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三、主要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镇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并对本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同时,各级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镇纪委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查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