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1、党群办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抓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级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党员发展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发扬民主,维护群众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政府办
承担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理论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机构编制、机要保密,绩效考评、依法行政、应急管理、文秘档案、来信来访、政务服务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财政所
编制镇年度财政预算,监督镇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镇财政决算;组织、协调镇政府调控收入及其管理;负责各项涉农惠农补贴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核兑;负责镇国有资产管理;监管镇各单位的财务;负责镇财政周转金清收及各种政策性债务清理工作;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财务代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依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巩固税改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三)依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级财务审计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强化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
(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指导发展并规范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指导。
(六)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搞好对农服务工作。
(七)依据《统计法》搞好农经统计工作。
5、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开展人口国情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二)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上级人口计划,及时做好《生育证》的审核、审批和登记等工作,办证中,要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若因把关不严,造成持证而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三)做好村计生管理员的培训和帮带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指导和检查各村计划生育工作,年流工作经验。
(四)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计生信访查处结案率达98%以上。
(五)增强服务意识,搞好计生内勤工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十项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若无正当理由,故意拖而不办的给予效能警告。
(六)计生办主任对计生业务负总责,管理计生办及服务所的日常事务,组织检查各村执行计生政策和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考核计生专干及服务所人员工作实绩,及时,准确地反映和分析本镇计生的状况提出建议,为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七)计生专干,负责管理镇、村计生台帐,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每月例会,及时负责填好村计生变动情况,协助村计生管理员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6、林业站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7、城镇建设发展中心
(一)负责全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镇,村的规划,设计,审批,质量监督。
(三)负责城管,监察,环境卫生,环保,绿化,公共设施保护,小区物业,房屋管理等相关社会服务。
8、公共服务中心
(一)承担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服务工作;
(二)承担五保户的供养服务工作;
(三)承担城镇、农村居民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四)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服务工作;
(五)承担住房、取暖、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服务工作;
(六)承担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优待资金的发放,医疗待遇和解决住房困难等服务工作;
(七)承担救济救灾中的事务性工作;
(八)承担指导孤残儿童监护、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福利工作;
(九)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服务工作;
(十)承担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统计、培训、转移及涉及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农业生产保险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承担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劳动保障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
(十三)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