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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作者:网宣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6-24

 

海林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地址:解放路1号,海林市人民政府5号楼,办公电话:0453-7322488,监督电话:0453-7117703,电子邮箱:fgjzhb8182207@163.com,网址:http://www.cnminm.com

工作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交通运输协调和航空航线的培育。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省和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定振兴老工业基地、煤电化基地、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各经济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区域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定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节能监察,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规定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三)拟定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市中长期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核、监管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价格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拟定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复议和裁决价格申诉案件。

(十六)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制定市管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规范区域内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提价申报、规定差率、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投放使用。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全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核、审批部分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

(十八)开展价格信息收集工作,发布价格公告及信息;监测全市市场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分析、预测、预报价格走势,提出相应的价格调控政策和建议;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的运行,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十九)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全市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指导职工义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对重要商品、农产品、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二十一)组织指导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价格信访、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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