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单 | |||||
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城管局 | ||
事项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第101项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通过,2011年12月8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事项相对人 | 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
办理条件 | 一、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处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二、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设备。 | ||||
办理地点 | 馨怡嘉园2号楼综合办公楼十楼 | ||||
承办内设机构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7119607 | ||
监督机构 | 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7119606 | ||
邮寄地址 | 海林市馨怡嘉园2号楼综合办公楼十楼 | 邮政编码 | 157199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一、法人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二、规划批准证件或施工图(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