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单 | |||||
事项名称 | 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和医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城管局 | ||
事项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事项相对人 | 企业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无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
办理条件 | 应当具备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和医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均可办理。 | ||||
办理地点 | 馨怡嘉园2号楼综合办公楼十楼 | ||||
承办内设机构 | 行政审批股 | 咨询电话 | 7119607 | ||
监督机构 | 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7119606 | ||
邮寄地址 | 海林市馨怡嘉园2号楼综合办公楼十楼 | 邮政编码 | 157199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一、法人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二、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