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城管局 来源: 城管局 更新时间:2015-12-24

 

黑龙江省建委 

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建城字〔1995〕第4

黑财综字〔1995〕第1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建委(城建局、市政局)、财政局、物价局:

                 

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起不到对占用道路行为的调控作用。为此,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外省有关收费标准,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发挥收费对占用道路行为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城市占道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对经批准挖掘道路而发生的占道,因已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施工单位和个人不用再缴纳城市占道费。

三、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城市占道费由市或县级市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

收取的费用要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的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主要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市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要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占、挖道费专业票据。

六、本办法自199531日起施行。

七、过去省内颁发的有关占道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办理。

                 

                

 

 

   附表:

 

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m2

道路类型

繁华地区道路

一类道路

二类道路

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

收费标准

占道性质

建设工地占道

0.70

0.70

0.50

0.30

零散的经营性商服占道

2.00

1.00

0.70

0.50

集贸市场(摊区)占道

0.30

0.30

0.30

0.30

停车场占道(含自行车存放处)

0.20

0.20

0.20

0.20

其他占道

1.00

1.00

0.70

0.50

注:1、繁华地区道路的范围由市财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2、㎡系指占用道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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