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财源建设工作。 (二)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年度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实施细则和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税收收入计划。 (七)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推动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承担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财政收支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