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牡丹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牡市编发〔2015〕10号),设立海林市公安局,正科级规格,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公安厅、牡丹江市公安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全市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对策并具体实施。
(三)负责公安侦查工作,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的治安事故和骚乱;负责预防、控制、打击黑社会恶势力工作;负责预防、控制、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工作。
(四)负责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五)负责全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城镇公共停车场管理。
(七)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安全监察工作。
(九)负责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审批、呈报收容教养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
(十三)负责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警力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消防工作。
(十五)负责公安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负责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干警的监督、查处和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七)指导和实施全市文化保卫和森林保卫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