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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6-1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五)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酒类流通管理职责。
   (七)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九)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二)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整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加强高风险类药品生产监督,执行国家《派驻监督员暂行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抽样检验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工作,发布相关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愿景

监管促发展、团结比奉献、创新争一流

 

工作理念

提升服务发展效能、行政执法效能、消费维权效能、便民服务效能、队伍建设效能等 “五个效能”;

维护经济稳定、市场稳定、民生稳定、质量稳定、发展稳定等“五个稳定”;

落实网络监管、科学监管、责任监管、社会监管、依法监管等“五个监管”。

 

发展目标

构建新型服务发展体系,推动市场监管全方位工作再上新台阶;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新型消费维权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效能;构建新型效能建设体系,推动市场监管全方位工作新提升。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我局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各机关在职能范围内,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没有明确法定办理时限的,也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尽量缩短办理时限。

(三)提供优质服务。承诺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提供让服务对象满意的服务。

(四)完善其他服务。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廉政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第三条 对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批、报备、登记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科室、人员、程序、时限等要素,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和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以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受理机构,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投诉涉及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五条  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机关贯彻落实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

监督投诉电话:0453-7577928

投诉电子邮箱:scjgyy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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